太明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许诺与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开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许诺。******
被告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诺诉被告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明灯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诺、被告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2014年8月23日归还,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不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4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5950元;合计145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太明灯饰公司向原告*许诺借款14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140000元。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许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3日。借据上同时注明:“2014年6月23日*许诺通过账号15×××71转账收到此款。还款时此借条及进账单作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太明灯饰公司向原告*许诺借款140000元,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许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23日,被告逾期没有还款,原告*许诺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诺借款140000元,并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