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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547-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虎,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太明灯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