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明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太明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长江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7285905927。
法定代表人:韩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春,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9427139。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0元已被本院以(2020)鲁0691执保1007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划拨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
2、解除对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