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明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太明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938号
申请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
法定代表人:韩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春,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0691财保4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0元。本案现已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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