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938号
申请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
法定代表人:韩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春,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鲁0691财保4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00元。本案现已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