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船山西路49号金***城。
法定代表人:谢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泉湖镇。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泉湖镇。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车江镇。
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2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