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1826号
原告:***。
被告: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9号金***城(***程)2#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湖南颂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9号金***城(***程)2#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颂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