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颂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2022)湘0424执保209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颂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身份证号码:43042419********。
被申请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9号金***城(***程)2#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颂桥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9号金***城(***程)2#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19********。
被申请人:***,女,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19********。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7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7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红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颂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7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