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3362号
原告:***,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华,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庄扶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0300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因施工莱西市后庄扶村21-23号居民楼,被告雇佣原告挖掘机进行挖、填土等工程,尚欠劳务费2030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提出以上诉求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云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一飞
书 记 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