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5民初849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董事长。
被告: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庄扶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
被告: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后庄扶村。
法定代表人:王寿高,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欣,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联集团公司)、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联建筑公司)、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联养殖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被告九联集团公司、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波、刘芳欣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九联集团公司、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解除对姜玉波的诉讼委托,并申请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芳欣、姜海燕,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花,被告九联集团公司、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九联集团公司、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7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96元、经济补偿金87400元、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放假工资18400元、2018年奖金3000元、防暑降温费10098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6137元,以上合计332627元;2.本案诉讼费由九联集团公司、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2月18日,***到九联建筑公司工作,2010年4月16日因维修鸡场屋面瓦时摔伤腰部,经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工作期间,九联建筑公司欠缴***2001年2月至2006年11月、2019年7月至2019年11社会保险,拖欠***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放假工资18400原、2018年奖金3000元,***于2019年11月12日与九联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九联集团公司辩称,***从未与九联集团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与九联集团公司无关。
九联建筑公司辩称,1.***与九联建筑公司之间的工伤待遇问题已于2012年1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九联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35000元,双方约定就工伤赔偿事宜再无任何争议;2.2017年6月30日,***已与九联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九联建筑公司之间的所有争议诉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九联养殖公司辩称,1.2017年7月1日,***入职九联养殖公司,后于2019年7月13日提出辞职,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九联养殖公司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放假工资;2.九联公司已经支付***在职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不欠***任何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3年6月18日,***到九联建筑公司工作,木工,九联建筑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10年4月16日,***在维修鸡场屋面瓦时摔伤腰部,后于2010年10月21日经莱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11年7月15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2012年1月9日,***与九联建筑公司就工伤事故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九联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再无任何争议,***不再就此事主张其他权利。2012年1月18日,九联建筑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汇至***账户。2017年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7月,***到九联养殖公司工作。2019年7月13日,***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双方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九联养殖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离职前12个月工资分别为4400元、4650元、4956元、4725元、4555元、4793元、4615元、4815元、4080元、4143元、3655元、3857元。***2018年、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分别为12天、4天,九联养殖公司已发放***2018年、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分别为2369元、682元。九联养殖公司已发放***2017年、2018年、2019年防暑降温费分别为420元、560元、140元。
2020年,***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九联集团公司、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796元、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放假工资18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796元、经济补偿87400元、2018年奖金3000元、防暑降温费1009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6137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20]第41号裁决书,裁决九联养殖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275.52元;对***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作处理;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未与九联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先后到九联建筑公司、九联养殖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与九联集团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九联集团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联建筑公司已为***缴纳社会保险,故对***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处理。2012年1月9日,***与九联建筑公司就***工伤事故一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达成后,九联建筑公司已按约定支付***35000元,故***再次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放假工资。2019年7月13日,***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故其主张放假期间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奖金。***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防暑降温费。九联养殖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关于***的工资构成系***本人签字,工资构成中已包含防暑降温费,且2017年-2019年均已发放。***虽然对工资表不认可,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九联养殖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九联养殖公司已发放***2018年、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3051元,发放数额不足,九联养殖公司亦未提请诉讼。仲裁裁决九联养殖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75.5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75.52元;
二、驳回***对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对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超
书 记 员 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