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姜疃镇福顺祥五金建材经营部与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5711号
原告:莱阳市姜疃镇福顺祥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莱阳市。
被告: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初步审查,合同相对方为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而非青岛莱西九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莱阳市。
案件受理费438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