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229-2号
原告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0×××12内资金766241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0×××1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甸信用社)内资金7662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春 浩
书记员 李进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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