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4执413-1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2日出,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
被执行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7幢12楼1221-1223号。
法定代表人:杨仕娟。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以(2019)云0324执保431号民事裁定书,对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
150000911469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至我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坤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求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