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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胶州市营海小学、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3268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营海小学,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办事处营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48岁,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60岁,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营海小学、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营海小学、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