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3268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营海小学,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办事处营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48岁,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60岁,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胶州市营海小学、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营海小学、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