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服装集团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服装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591号,组织机构代码:165530018。
法定代表人:袁文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服装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服装集团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服装集团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5月12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未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74元,以上共计2075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军
代理审判员  蔡 涛
代理审判员  郝康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亚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