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知民初162号
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B1座12-17室。
法定代表人:郑继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
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5元,减半收取6277.5元,由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韩琳
书记员张梦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