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

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与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5148号
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冯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西,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群。
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冒南君
书 记 员  裴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