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思普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终16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思普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严小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中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思普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普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月亮湾公司上诉请求:1.撤回一审判决,驳回思普来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思普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1.一审判决认定思普来公司主张因装修不当导致渗漏从时间和内容分析均符合常理的推断,该推断并非建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基础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引用推断即可认定的事实;2.思普来公司提出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无法举证证明合同违约事实发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月亮湾公司应对渗漏事件并非已方造成承担举证责任不当;3.本案并非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不适用倒置原则,月亮湾公司无需为合同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审认定月亮湾公司应对漏水原因是由于209商铺自己在排水管位置加入两颗螺丝或商铺整体的物业公司在209、309商铺中间重新加入了一个排水管等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妥;4.一审判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支持思普来公司要求月亮湾公司赔偿因渗漏事件导致损害后果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为适用上述规定的前提应当认定是月亮湾公司造成了质量问题。(二)思普来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证明。1.装修工程完成后,双方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相应验收,思普来公司已确认月亮湾公司的装修工程为合格,该事实一审庭审时思普来公司已确认;2.思普来公司在一审中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实渗漏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月亮湾公司的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所导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思普来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月亮湾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具体理由如下:(一)月亮湾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对渗漏原因的合理推断并非建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基础上,该推断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引用推断即可认定的事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渗漏原因系装修不当是根据思普来公司提交的诸多证明渗漏原因的证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内容以及(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进行客观和综合分析的同时,凭借常理加以协助判断,并非仅仅依常理判断。(二)月亮湾公司提出“本案并非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不适用倒置原则,月亮湾公司无需为证明合同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法理的误解。思普来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而月亮湾公司反驳思普来公司的诉讼主张,应由月亮湾公司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三)月亮湾公司提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根据”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思普来公司已履行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亦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通过质证、辩论等环节,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四)月亮湾公司提出“思普来公司确认了月亮湾公司的装修工程为合格”上诉理由与本案诉争焦点并无关联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月亮湾公司是否履行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主要依据装修工程是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确认装修工程合格并不代表装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更不是规避责任的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诉讼费用由月亮湾公司承担。
思普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月亮湾公司向思普来公司赔偿因防水措施失效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4415元(包括损害第三人财产维修费人民币42750元,诉讼费人民币889元,鉴定费人民币10100元,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诉讼费人民币676元)。案件的诉讼费由月亮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思普来公司于2013年1月7日承租位于广州市滨江东路35号“滨江东岸”购物广场(暂定名)三楼自编309、312号商铺从事英语教育咨询,租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3年5月4日,思普来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月亮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约定:乙方包工包料承接位于滨江东岸3楼309、312商铺的装修工程,工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两天内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验收单,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2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本工程保修凭《保修单》进行维修,具体细则以保修单约定为准;等。该施工合同的附件《工程预算表》中包含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及墙面防水处理,均需要使用上海得高通用型防水涂料二遍。《工程保修单》载明,涉案工程的验收日期为2013年8月18日,工程保修日期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保修期为二年。如有以下情况出现,则不属于月亮湾公司的保修范围:1、业主自购或代购产品。2、地漏、洗手盆下水道、排污管、雨水管在验收后因使用不当堵塞。3、非本公司材料、工艺原因,属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问题。4、原墙上已有裂缝的。5、消防、空调、家具部分属于代购项目,由生产厂家提供保修,保修政策详见保修卡。
庭审中,思普来公司和月亮湾公司确认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竣工验收后即投入使用,装修工程款已支付完毕。
2014年4月26日,位于滨江东岸****商铺下方的**商铺发生漏水,故209号商铺承租方广州市天姿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在该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对209号商铺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记载,本次鉴定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3、34号,鉴定范围为二层209号商铺天花渗漏区域以及对应三层的相关位置,现场调查及检测结果显示:1、二层209号商铺第一手术室顶板以及楼面梁侧有明显的渗漏痕迹,二层第一手术室垂直对应于三层卫生间,渗漏痕迹旁有两条由三层男卫生间通至二层商铺的排水管道(附图一、二、三);2、由于二层209号商铺重新进行了装修,除第一手术室顶板的渗漏痕迹外,现场未发现其他区域有明显的渗漏痕迹。鉴定结论为:l、二层209号商铺第一手术室顶板以及楼面梁侧有明显的渗漏痕迹;2、二层209号商铺第一手术室顶板的渗漏是由于其对应位置三层男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卫生间积水穿过混凝土楼板,渗至二层商铺第一手术室;等。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9商铺第一手术室出现渗漏是由于三层男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卫生间积水穿过混凝土楼板,渗至该手术室所致;思普来公司作为该卫生间的实际使用人,对此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故判决思普来公司向广州市天姿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因房屋漏水产生的修复费用427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9元、鉴定费10100元(包括广州市天姿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预付的鉴定费9000元及思普来公司预付的鉴定费1100元)。该判决书已生效。思普来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广州市天姿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2639元(其中修复费用42750元,受理费889元、广州市天姿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预付鉴定费9000元),并向一审法院缴纳因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书而产生的诉讼费676元。
诉讼中,思普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照片,以证实在漏水事件发生之后,即2014年5月,其会同月亮湾公司工作人员对二楼渗漏处对应的上方三层男卫生间地面开挖时发现在地面与排水管交界处存在很大的缝隙,故而导致漏水。思普来公司称,开挖后3天,月亮湾公司使用防水材料对缝隙进行了填补,此后漏水问题暂未出现。月亮湾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不确认,亦否认照片上的人员为其公司工作人员。月亮湾公司表示,漏水事件发生后,其到漏水位置进行查看,经过目测,发现209商铺在排水管的位置自己加入了两颗螺丝,商铺整体的物业公司在209、309商铺中间重新加入了一个排水管,此事发生在装修之后,故已告知思普来公司漏水并非因其装修原因所致,故月亮湾公司并未会同思普来公司对三楼男卫生间地面进行开挖。月亮湾公司亦在诉讼中提交《竣工图》对施工情况进行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思普来公司和月亮湾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月亮湾公司包工包料承接位于滨江东岸3楼309、312商铺的装修工程,其中包括涉案三楼男卫生间的给排水管道的重新布置、地面墙面防水层的处理等。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单》约定保修期二年,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三楼男卫生间对应下方209商铺第一手术室于2014年4月26日发生渗漏,在思普来公司和月亮湾公司约定的保修期内。月亮湾公司称因其防水材料并无问题,故依据保修单“如有以下情况出现,则不属于月亮湾公司的保修范围3、非本公司材料、工艺原因,属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问题”之约定,该次渗漏事件应排除在保修范围内。思普来公司认可月亮湾公司的防水材料并无问题,其主张渗漏是因排水管与地面存在缝隙所致,并提交照片予以证实。双方对于渗漏原因各执一词,存在分歧,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在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已明确“209商铺第一手术室出现渗漏是由于三层男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卫生间积水穿过混凝土楼板,渗至该手术室所致”,(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对此亦予以确认。因月亮湾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内容包括对涉案渗漏地点的防水处理,而该种处理对防水、漏水问题存在决定性影响,月亮湾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对于该部分问题的处理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结合渗漏事件发生的时间,系月亮湾公司装修完毕之后的一年,仍在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内,故思普来公司主张因装修不当导致渗漏从时间和内容分析,均符合常理的推断。在此情况下,月亮湾公司应对渗漏事件并非己方造成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月亮湾公司表示,在2014年查看漏水原因时提出漏水是由于209商铺在排水管的位置自己加入了两颗螺丝或商铺整体的物业公司在209、309商铺中间重新加入了一个排水管等原因所致,但其对于己方的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从月亮湾公司提交的竣工图纸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附的图纸亦看不到重新加入的排水管;而在(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案件进行鉴定时,更未提及是由于月亮湾公司提出的上述二原因导致漏水。故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月亮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思普来公司要求月亮湾公司赔偿因渗漏事件导致损害后果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因房屋漏水产生的修复费用42750元、案件受理费889元、鉴定费10100元均为因此事导致的直接损失,月亮湾公司理应对此进行赔偿。至于思普来公司主张的因广州市天姿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诉讼费676元,因该费用系在思普来公司不主动履行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产生,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思普来公司自身因怠于履行法律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不应由月亮湾公司承担。故思普来公司主张执行费676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月亮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款项人民币53739元给思普来公司;二、驳回思普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思普来公司负担14元,月亮湾公司负担1146元。
月亮湾公司与思普来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月亮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思普来公司的答辩,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存在渗漏原因及责任认定的问题。现评析如下:
其一,思普来公司与月亮湾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月亮湾公司包工包料承接滨江东岸3楼309、312商铺的装修工程,上述工程包含了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及墙面防水处理。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位于滨,位于滨江东岸****商铺下方的**商铺发生渗水现象,209商铺出现渗漏是由于滨江东岸3楼男卫生间防水措施失效,卫生间积水穿过混凝土楼板,渗至209商铺所致。渗水原因已由生效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其二,根据思普来公司与月亮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可知,涉案渗漏地点的防水处理工程属于月亮湾公司施工范围,现已查明209商铺出现渗漏原因是月亮湾公司施工的滨江东岸3楼防水措施失效导致,而月亮湾公司承接工程的方式是包工包料,虽然工程已验收合格,但该工程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内,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渗漏问题属于思普来公司自身使用原因造成,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思普来公司的诉请,判决月亮湾公司赔偿思普来公司因渗漏事件产生的损失537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思普来公司已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月亮湾公司认为渗漏原因不是其装修不当造成,是209号商铺在排水管的位置自己加入了两颗螺丝以及商铺整体的物业公司在209、309商铺中间重新加入了一个排水管所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其上诉主张驳回思普来公司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月亮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怡
审判员 余 盾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邓安达
游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