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2605号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2706至270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茵,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北路198号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文峰。
被告:广东子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路334号1001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姚冬文。
第三人:广州市君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334号9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小惠。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广东子光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君立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5.76元,保全费1323元,均由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録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卢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