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289号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2706至2709房。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伊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奥园康威四街54号1805房。
法定代表人:杨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秉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语,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公司)与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月亮湾公司诉讼请求为:1.确认《委托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2.骐域公司退还款项人民币471342.80元。事实与理由:月亮湾公司给予总承包业主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简称广纳院)发包的“纳米智能技术科技园三期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升级改造工程”的施工项目(简称总承包项目),在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创新大道纳米谷三期(中新广州知识城)进行室内装修、配套的门、监控、电器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工作;并将总承包项目中的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建设涉案项目)交给骐域公司实施,包括设计制作、软件及多媒体内容制作等。据此,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在2020年12月17日签署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骐域公司服务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广纳院一楼展厅内;涉案项目是对业主广纳院主导的“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芯片项目”(简称5G滤波器项目)的展厅进行展陈内容策划、设计、制作的项目。月亮湾公司认为,骐域公司的服务工作不能满足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也不能满足业主确认项目的进度计划,并且在2020年12月28日举行“5G滤波器项目”签约竣工仪式之前,显然无法提交最终令业主满意的服务成果。月亮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的《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涉案项目是对业主广纳院主导的“5G通信射频前端表面波滤波器芯片项目”的展厅进行展陈内容策划、设计、制作的项目,故此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在广州市黄埔区,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该院于2021年10月11日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11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涉案《委托服务合同》以及附件《价格清单》《分项清单》载明的服务内容,涉案项目系广告布置以及多媒体展示的设计制作服务,合同的主要对价在于多媒体软件、互动程序、影片等的设计制作,并不属于工程建设或者装饰装修的范畴。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给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本案应当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月亮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骐域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增城区,且骐域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并未提出管辖异议,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完成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合同的义务包括在于多媒体软件、互动程序、影片等的设计制作,并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月亮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其有权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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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筱锴
审判员 张朝晖
审判员 吴晓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莹莹
杜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