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592号
原告(申请人):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茵,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北路**自编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文峰。
被告(被申请人):广东子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路****iv>
法定代表人:姚冬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广东子光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君立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根据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1)粤0111民初226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广东子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60576.05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173元的财产。现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和本案担保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广州市同和实业公司、广东子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共计160576.05元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173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録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卢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