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5民初1156号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2706至2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48956F。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曈,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奥园康威四街54号1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2222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公司”)诉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亮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曈,被告骐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月亮湾公司诉称:月亮湾公司基于总承包业主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纳米科技创新研究院发包的“***能技术科技园三期-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升级改造工程”的施工项目,在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创新大道***三期进行室内装修、配套的门禁、监控、电气工程及相关工程的施工,并将其中的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交给骐域公司实施,包括设计制作、软件及多媒体内容制作等。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署《委托服务合同》,约定项目进度以业主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为准,合同含税总价6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6万元,在影片初稿完成或内容上墙后支付26万元,项目完工经业主验收后支付13万元等。骐域公司需严格按照业主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在涉案场地内提交符合约定质量要求,并最终取得业主满意的服务成果,方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无论是骐域公司提交的初稿资料内容,还是服务工作进度均难以令人满意,直至2020年12月23日未能定稿。显然,骐域公司无法在5G波滤器项目签约竣工仪式(2020年12月28日)前提交令人满意的服务成果。鉴此,月亮湾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要求骐域公司停止所有服务工作并退场。截止该日,月亮湾公司已向骐域公司付款52万元。经月亮湾公司结算,骐域公司提供的服务价款为48657.2元。月亮湾多次要求骐域公司退还多付的款项,但骐域公司仅同意按355711.55元结算,拒绝退还剩余款项。故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委托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2.骐域公司向月亮湾公司退还款项471342.8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以47134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骐域公司辩称:1.骐域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了相应的服务及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月亮湾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2.月亮湾公司单方无理要求骐域公司停止服务工作,并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骐域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合同价款。综上,请求驳回月亮湾公司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7日,月亮湾公司(甲方)与骐域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载明:“一、委托服务内容:1.服务目标;完成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2.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价格清单”“二、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1.委托服务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广纳院一楼展厅内。2.委托服务期限:从乙方收到预付款且方案经业主确认之日起计34个日历天。3.委托服务进度:以与业主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为准。4.委托服务质量要求:1.提交的成果资料符合定稿方案要求;2.提交的影片成果分辨率屏幕或业主提供的图片、视频素材分辨率为准。5.委托服务质量期限要求:至成果交付之日。”“三、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委托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向乙方提供必备的图纸、资料和图文、视频素材及参考资料等。2.提供工作条件:提供符合委托服务时间节点需要的相关确认和现场条件。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写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正式开工前。”“四、付款及结算方式1.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本合同的服务费用总额包括项目设计的接洽、对接、技术实施以及税费、技术服务费等本项目相关一切事宜,合同项下内容按总价包干结算,超出合同清单范围的参考清单单价另行增减计算,多媒体影片制作修改以业主方出具书面意见为准,修改次数不超过三次,超出次数费用另计,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要配合甲方,满足甲方业主的合理要求,达到正常验收标准。2.合同总金额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乙方收到款在合同签订且收到款后正式开工(付款时间:2020年12月18日前)。(2)影片初稿完成或内容上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付款时间:2020年12月22日前)。(3)项目完工甲方业主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乙方收齐全款后向甲方交付无水印成品文件”“六、成果验收项目完成3天内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后,甲方收到申请后于3日内组织内部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整改,甲方业主满意后通过验收。若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则须于项目完成前提出具体的验收时间,变更的验收时间在原来验收的基础上不能超过3天,否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按验收通过程序支付乙方相应款项。”“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其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方能解除,乙方未开始履约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已开始履约工作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阶段成果支付相应制作费,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合同总金额10%。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10%。3.由于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支付款项的,则按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违约金。4.由于乙方原因(其中甲方延期支付款项或延期确认或延期验收或资料提供不全等其他非乙方原因除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违约金”等内容,另附《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价格清单》,反映涉及(展陈内容策划、广告字、背景图、墙面展厅)制作部分价格为157225.8元,(软件及多媒体内容部分,含多媒体软件、互动程序、影片制作等)展示部分价格为456805元,(系统集成部分,含系统集成费)展示部分价格为45680.5元,以上共计659711.3元,项目包干优惠总价65万元。
2020年12月18日,月亮湾公司向骐域公司转账26万元,摘要“设计费”。2020年12月19日,骐域公司向月亮湾公司发出《进度款请款函》,载明:“我司现申请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进度款,详情如下:2020年12月17日签订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合同款项:合同全款含税金额为¥650000元,于2020年12月18日已收到贵公司预付款¥260000元,现需申请进度款¥260000元。剩余合同尾款¥130000元。质保金¥0元。我司会开齐与合同要求一致发票与请款函一并交给采购部办理请款流程”等内容。2020年12月23日,月亮湾公司向骐域公司转账26万元。月亮湾公司称,因骐域公司提交的初稿质量及工作进度无法令人满意,且直至2020年12月23日未取得定稿,明显无法按时完成涉案工程,故其于该日要求骐域公司退场。月亮湾公司认为,骐域公司明知其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仍于12月19日发出《进度款请款函》,月亮湾公司的财务未审核涉案合同履行情况,仅依照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进度即付款,不代表对骐域公司工程量的认可,故支付的款项并非结算款,应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月亮湾公司员工)与**(骐域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月14日***:(发送《2021.3.30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结算清单(月亮湾审核版)》)。***:贵司与我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在2020年12月23日终止。贵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交付全部的成果。现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与贵司进行结算。如贵司对结算清单有异议,则请贵司在收到我司的结算清单后两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我司办公地点,与我司核算对数。逾期不派员到我司办公地点核算对数,则视为贵司认可我司的结算清单。**:贵司3月30日所发结算清单,我们已明确是不认可的”“2021年4月12日**:(发送《210412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工作量结算清单》)”“2021年4月23日***:(发送《关于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结算的函》)**:1.贵司现在拟的这份结算清单,完全没有真实反映我司在该项目中的实际工作量;2.如果以贵司提供的结算清单为基数,根本没有协商的必要,也丝毫看不出贵司所谓的诚意”“2021年5月26日***:根据上一次**过来谈的以后,新调整后的价格出来了吗?**:关于贵司提出的按8万元进行结算的事情我这边已经跟公司请示过了,这个公司是无法接受的,为了双方尽快妥善解决此事,我们已主动提出我们愿意退回部分费用让大家损失都少一些,应该在我们提出的结算价格基础上进行协商才有意义”等内容。
2021年4月21日,月亮湾公司向骐域公司发出《关于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结算的函》,载明:“我司不同意贵司于2021年4月12日由贵司员工**通过微信发来的《210412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工作量结算清单》,不同意该结算清单¥355711.55元的结算价格”“在贵司的结算清单中,除展陈内容策划项目以及党建引领项目外的其他收费项目,贵司仅是以初稿或基本完成模型(但未在合同约定地点安装)等为由,要求我司按照合同价格80%或90%或全价付款。贵司提出的结算要求不符合《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贵司提出的初稿方案、模型未经我司确认,也未让业主满意。如贵司对我司的上述意见和我司《2021.3.30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结算清单(月亮湾审核版)》有异议,那么我司再次诚挚提出,请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安排专人来我司,我司也将安排专人与贵司以我司的结算单为基础,当面充分沟通、协商结算事宜”等内容,另附《2021.3.30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结算清单(月亮湾审核版)》,反映月亮湾公司审核的价格为48657.2元,其中展陈内容策划合同约定价格为34240元,审核价为34240元,背景图(党建引领)合同约定价格为19125元,审核价为13000元,税费1417.2元,其他项目审核价为0。
骐域公司主张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双方已进行长时间的洽谈,且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实际工作。为此,骐域公司提交了工作日报、沟通会议纪要、双方员工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反映其自2020年11月4日起就涉案工程进行沟通并组织施工。
双方确认,骐域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退场,后月亮湾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涉案工程。2020年12月28日上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举办了“决胜十三五收官战暨重大项目集中签约投试产”活动,广纳院“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芯片”项目正式启动投试产,广州日报等媒体对此进行报道。
另查明,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工程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粤0105民初2277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1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院以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为由,报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01民辖28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遂成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从乙方收到预付款且方案经业主确认之日起计34个日历天”,骐域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预付款26万元,故在月亮湾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要求其退场时,委托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且至少有近一个月的合同履行期间。即使存在部分内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骐域公司也完全有时间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亦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验收程序。根据相关报道,广纳院“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芯片”项目于2020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投试产。按照常理,该项目投试产启动时间应该调整过,否则月亮湾公司不会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将委托服务期限确定在项目投试产时间后。投试产启动时间的变更属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月亮湾公司基于对完成速度的新要求,于2020年12月23日要求骐域公司撤场,并于同日向骐域公司支付第二期价款26万元,应认定双方已就如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涉案合同解除,骐域公司撤场,月亮湾公司无需支付尾款13万元。月亮湾公司诉请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骐域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从合同约定的情况看,工程量的审核完全由月亮湾公司决定,不符合公平原则,相关约定对骐域公司无约束力。月亮湾公司主张财务人员未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即付款,故支付第二期价款26万元不代表对工程量的认可,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26万元金额较大,按照日常生活行为经验,不可能由财务人员直接决定支付,该款项的支付应经过了月亮湾公司内部的审批,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骐域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其自2020年11月4日起即就涉案工程进行沟通并组织施工,并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大量工作,月亮湾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虽然月亮湾公司审核后对部分工程量不予确认,但工程量的确认不应由月亮湾公司单方决定。承前所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解除,骐域公司撤场,月亮湾公司无需支付尾款13万元。至于预付工程款及第二期工程款2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即使月亮湾公司于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支付款项的行为不代表其对工程量的最终确认,但该支付行为必然会导致骐域公司的认识错误,骐域公司据此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撤场。在此情况下,月亮湾公司又提出以其核定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骐域公司的预期利益,亦不利于交易稳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后,骐域公司提出按355711.55元结算工程款,属于对自身不利事实的确认,其在未举证证明前述自认系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情况下,又在诉讼中否认,不符合诚信原则,本院不予准许。在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按照该金额结算符合公平原则,故骐域公司应向月亮湾公司退还工程款164288.45元。双方虽对工程款结算金额争议较大,但骐域公司已于2021年4月12日同意按355711.55元结算工程款,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多余款项退还月亮湾公司。综合多余款项的金额及收取时间,本院酌情确定骐域公司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退还,并自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退款违约金。月亮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164288.45元,并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以16428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062元(其中受理费4185元,财产保全费2877元),由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2元,由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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