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6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12民初1085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776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128000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2022)粤0112执16117号案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在先保全和执行的其他多个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公司股权等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此外,有关机关已对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本院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