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5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2706至2709房。 法定代表人:曾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奥园康威四街54号18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湾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月亮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骐域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月亮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月亮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退还款项471342.80并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以471342.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由骐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期限定于“从乙方收到预付款且方案经业主确认之日起计34个日历天”是骐域公司要求倒签,本意是为了收尾工作而非主要成果交付最后期限。且《广纳院展厅项目实施阶段进度计划表》中归属骐域公司负责的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表是由骐域公司提供,主要成果交付均在2020年12月28日前。其次,《委托服务合同》中实际最后交付期限是2020年12月28日,且经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及业主方对期间进度、交付成果一一进行确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属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因骐域公司不能如期交付,且已交付部分成果并不能满足约定的要求,更加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即使存在部分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验收程序,骐域公司也完全有时间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亦符合同约定的成果验收程序。”。又因涉案项目迫切性,如无法在2020年12月28日交付符合约定的成果将使双方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月亮湾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没有过错。最后,业主方、月亮湾公司为项目能如期完成交付,将涉案项目委托新承揽人深圳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约期限是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28日,且项目最终如期举行。(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根据定作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因月亮湾公司支付行为导致骐域公司产生认识错误方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撤场属于对承揽合同解除权的错误认定,从而作出不利于月亮湾公司的一审判决。骐域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以完成一定特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且该成果具有特定性。本案中骐域公司没有按进度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骐域公司交付成果不具备特定性,对于定作人月亮湾公司而言就是废纸。月亮湾公司根据骐域公司交付符合约定的成果计算出定作款48657.20元并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存在损害骐域公司的预期利益。(三)关于定作款48657.20元的核算、认定,一审法院以双方均不足以证明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月亮湾公司认为该部分内容属法律适用错误。《委托服务合同》分项清单明确列明对应工作的定价,核算最终定作款应当根据分项清单列明工作内容及对应的价款核算。其次,《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成果验收条件为“项目完成3天内骐域公司向月亮湾公司申请验收后,月亮湾公司收到申请后于3日内组织内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整改,甲方业主满意后通过验收”。即便12月23日解除合同,但作为验收申请义务方的骐域公司迟迟未对交付内容发起验收。后双方多次协商但对定作款认定未达成合议。2021年1月,月亮湾公司组织的业主方、骐域公司(**参加)进行三方核算时,最终让业主方满意且通过验收的内容是展陈内容策划、党建引领两个版块的文案,结合分项清单对应的定价,月亮湾公司核算出定作款48657.20元并无不妥。最后,通过新承揽人的合同报价、内容清单、支付凭证等材料均可间接证明定作款48657.20元的合理性。即新承揽人的合同报价448380元(含税)的内容清单与骐域公司项目报价650000元(含税)的分项清单进行对比,除了未见沙盘模型报价1215000元(不含税)、展陈内容策划项目34240元(不含税)外,均覆盖了骐域公司的分项清单,从而证明业主方实际采纳的成果为展陈内容策划项目34240元,党建引领设计稿13000元,共合计48657.20元。 骐域公司针对月亮湾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与骐域公司上诉理由一致,不同意月亮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骐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骐域公司无需向月亮湾公司退还工程款164288.45元及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2.月亮湾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骐域公司已依约完成了相关工作,月亮湾公司应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月亮湾公司请求退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查明骐域公司自2020年11月4日起即就涉案工程项目与月亮湾公司进行接洽、沟通及组织施工,并完成了涉案工程大量工作,月亮湾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价款。但月亮湾公司却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尚未届满、未能证明骐域公司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且己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两期价款的情况下,单方要求骐域公司撤场,明显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构成违约。骐域公司在双方就结算进行协商沟通过程中提出按355711.55元进行结算系基于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和分歧,在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基础上作出合理优惠折让计算出的价款金额,并不是对实际完成工作量的确认,更不是一审法院所认为的是对自身不利事实的确认。(二)一审法院判令骐域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相应的标准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缺乏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如前所述,骐域公司无需向月亮湾公司退还任何合同款项,即不存在骐域公司需向其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的前提。同时,双方的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骐域公司需向月亮湾公司退还款项、退还款项的期限及逾期退还款项违约金标准的约定,且双方就合同价款的结算亦一直未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判决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月亮湾公司针对骐域公司上诉请求辩称,骐域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的进度完成工作,也未能够交付符合业主方要求的成果。涉案定作款项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设计制作部分,第二部分是软件及多媒体内容部分,第三部分是沙盘部分。骐域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从2021年的11月14日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骐域公司仅围绕脚本等内容进行调整,并且该脚本内容均是展陈内容的策划,并无实体的定作成果的交付。关于软件及多媒体内容以及沙盘部分,也并未向月亮湾公司交付,也不符合业主方的验收标准。骐域公司所主张的定作工作完成情况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骐域公司上诉,支持月亮湾公司的上诉请求。 月亮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委托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2.骐域公司向月亮湾公司退还款项471342.8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以47134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骐域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7日,月亮湾公司(甲方)与骐域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载明:“一、委托服务内容:1.服务目标;完成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2.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价格清单”“二、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1.委托服务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广纳院一楼展厅内。2.委托服务期限:从乙方收到预付款且方案经业主确认之日起计34个日历天。3.委托服务进度:以与业主确认的项目进度计划为准。4.委托服务质量要求:1.提交的成果资料符合定稿方案要求;2.提交的影片成果分辨率屏幕或业主提供的图片、视频素材分辨率为准。5.委托服务质量期限要求:至成果交付之日。”“三、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委托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向乙方提供必备的图纸、资料和图文、视频素材及参考资料等。2.提供工作条件:提供符合委托服务时间节点需要的相关确认和现场条件。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写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正式开工前。”“四、付款及结算方式1.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本合同的服务费用总额包括项目设计的接洽、对接、技术实施以及税费、技术服务费等本项目相关一切事宜,合同项下内容按总价包干结算,超出合同清单范围的参考清单单价另行增减计算,多媒体影片制作修改以业主方出具书面意见为准,修改次数不超过三次,超出次数费用另计,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乙方要配合甲方,满足甲方业主的合理要求,达到正常验收标准。2.合同总金额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乙方收到款在合同签订且收到款后正式开工(付款时间:2020年12月18日前)。(2)影片初稿完成或内容上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付款时间:2020年12月22日前)。(3)项目完工甲方业主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乙方收齐全款后向甲方交付无水印成品文件”“六、成果验收项目完成3天内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验收后,甲方收到申请后于3日内组织内部验收,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整改,甲方业主满意后通过验收。若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则须于项目完成前提出具体的验收时间,变更的验收时间在原来验收的基础上不能超过3天,否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按验收通过程序支付乙方相应款项。”“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其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方能解除,乙方未开始履约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已开始履约工作的不退还甲方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阶段成果支付相应制作费,同时,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合同总金额10%。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10%。3.由于甲方原因未按合同付款方式约定支付款项的,则按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违约金。4.由于乙方原因(其中甲方延期支付款项或延期确认或延期验收或资料提供不全等其他非乙方原因除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的,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违约金”等内容,另附《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价格清单》,反映涉及(展陈内容策划、广告字、背景图、墙面展厅)制作部分价格为157225.8元,(软件及多媒体内容部分,含多媒体软件、互动程序、影片制作等)展示部分价格为456805元,(系统集成部分,含系统集成费)展示部分价格为45680.5元,以上共计659711.3元,项目包干优惠总价65万元。 2020年12月18日,月亮湾公司向骐域公司转账26万元,摘要“设计费”。2020年12月19日,骐域公司向月亮湾公司发出《进度款请款函》,载明:“我司现申请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进度款,详情如下:2020年12月17日签订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合同款项:合同全款含税金额为¥650000元,于2020年12月18日已收到贵公司预付款¥260000元,现需申请进度款¥260000元。剩余合同尾款¥130000元。质保金¥0元。我司会开齐与合同要求一致发票与请款函一并交给采购部办理请款流程”等内容。2020年12月23日,月亮湾公司向骐域公司转账26万元。月亮湾公司称,因骐域公司提交的初稿质量及工作进度无法令人满意,且直至2020年12月23日未取得定稿,明显无法按时完成涉案工程,故其于该日要求骐域公司退场。月亮湾公司认为,骐域公司明知其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仍于12月19日发出《进度款请款函》,月亮湾公司的财务未审核涉案合同履行情况,仅依照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进度即付款,不代表对骐域公司工程量的认可,故支付的款项并非结算款,应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月亮湾公司员工)与**(骐域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1月14日***:(发送《2021.3.30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结算清单(月亮湾审核版)》)。***:贵司与我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在2020年12月23日终止。贵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交付全部的成果。现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与贵司进行结算。如贵司对结算清单有异议,则请贵司在收到我司的结算清单后两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我司办公地点,与我司核算对数。逾期不派员到我司办公地点核算对数,则视为贵司认可我司的结算清单。**:贵司3月30日所发结算清单,我们已明确是不认可的”“2021年4月12日**:(发送《210412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工作量结算清单》)”“2021年4月23日***:(发送《关于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结算的函》)**:1.贵司现在拟的这份结算清单,完全没有真实反映我司在该项目中的实际工作量;2.如果以贵司提供的结算清单为基数,根本没有协商的必要,也丝毫看不出贵司所谓的诚意”“2021年5月26日***:根据上一次**过来谈的以后,新调整后的价格出来了吗?**:关于贵司提出的按8万元进行结算的事情我这边已经跟公司请示过了,这个公司是无法接受的,为了双方尽快妥善解决此事,我们已主动提出我们愿意退回部分费用让大家损失都少一些,应该在我们提出的结算价格基础上进行协商才有意义”等内容。 2021年4月21日,月亮湾公司向骐域公司发出《关于广纳院展厅内容制作服务工作结算的函》,载明:“我司不同意贵司于2021年4月12日由贵司员工**通过微信发来的《210412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工作量结算清单》,不同意该结算清单¥355711.55元的结算价格”“在贵司的结算清单中,除展陈内容策划项目以及党建引领项目外的其他收费项目,贵司仅是以初稿或基本完成模型(但未在合同约定地点安装)等为由,要求我司按照合同价格80%或90%或全价付款。贵司提出的结算要求不符合《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贵司提出的初稿方案、模型未经我司确认,也未让业主满意。如贵司对我司的上述意见和我司《2021.3.30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结算清单(月亮湾审核版)》有异议,那么我司再次诚挚提出,请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内安排专人来我司,我司也将安排专人与贵司以我司的结算单为基础,当面充分沟通、协商结算事宜”等内容,另附《2021.3.30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结算清单(月亮湾审核版)》,反映月亮湾公司审核的价格为48657.2元,其中展陈内容策划合同约定价格为34240元,审核价为34240元,背景图(党建引领)合同约定价格为19125元,审核价为13000元,税费1417.2元,其他项目审核价为0。 骐域公司主张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双方已进行长时间的洽谈,且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实际工作。为此,骐域公司提交了工作日报、沟通会议纪要、双方员工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反映其自2020年11月4日起就涉案工程进行沟通并组织施工。 双方确认,骐域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退场,后月亮湾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涉案工程。2020年12月28日上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举办了“决胜十三五收官战暨重大项目集中签约投试产”活动,广纳院“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芯片”项目正式启动投试产,广州日报等媒体对此进行报道。 另查明,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涉案工程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粤0105民初2277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11月1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院以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粤01民辖28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一审法院审理,遂成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从乙方收到预付款且方案经业主确认之日起计34个日历天”,骐域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预付款26万元,故在月亮湾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要求其退场时,委托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且至少有近一个月的合同履行期间。即使存在部分内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骐域公司也完全有时间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亦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验收程序。根据相关报道,广纳院“5G通信射频前端声表面波滤波器芯片”项目于2020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投试产。按照常理,该项目投试产启动时间应该调整过,否则月亮湾公司不会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将委托服务期限确定在项目投试产时间后。投试产启动时间的变更属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月亮湾公司基于对完成速度的新要求,于2020年12月23日要求骐域公司撤场,并于同日向骐域公司支付第二期价款26万元,应认定双方已就如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涉案合同解除,骐域公司撤场,月亮湾公司无需支付尾款13万元。月亮湾公司诉请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骐域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从合同约定的情况看,工程量的审核完全由月亮湾公司决定,不符合公平原则,相关约定对骐域公司无约束力。月亮湾公司主张财务人员未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即付款,故支付第二期价款26万元不代表对工程量的认可,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26万元金额较大,按照日常生活行为经验,不可能由财务人员直接决定支付,该款项的支付应经过了月亮湾公司内部的审批,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骐域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其自2020年11月4日起即就涉案工程进行沟通并组织施工,并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大量工作,月亮湾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虽然月亮湾公司审核后对部分工程量不予确认,但工程量的确认不应由月亮湾公司单方决定。承前所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解除,骐域公司撤场,月亮湾公司无需支付尾款13万元。至于预付工程款及第二期工程款2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即使月亮湾公司于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支付款项的行为不代表其对工程量的最终确认,但该支付行为必然会导致骐域公司的认识错误,骐域公司据此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撤场。在此情况下,月亮湾公司又提出以其核定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骐域公司的预期利益,亦不利于交易稳定,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后,骐域公司提出按355711.55元结算工程款,属于对自身不利事实的确认,其在未举证证明前述自认系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情况下,又在诉讼中否认,不符合诚信原则,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在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按照该金额结算符合公平原则,故骐域公司应向月亮湾公司退还工程款164288.45元。双方虽对工程款结算金额争议较大,但骐域公司已于2021年4月12日同意按355711.55元结算工程款,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多余款项退还月亮湾公司。综合多余款项的金额及收取时间,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骐域公司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退还,并自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退款违约金。月亮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月亮湾公司与骐域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二、骐域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月亮湾公司退还工程款164288.45元,并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以16428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月亮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062元(其中受理费4185元,财产保全费2877元),由月亮湾公司负担2462元,由骐域公司负担4600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月亮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广纳院展示厅项目进展表》;2.《12.12广纳院展厅内容进度安排清单》,拟共同证明骐域公司负责的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表是由骐域公司提供,骐域公司知晓涉案工程应当在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3.月亮湾公司与深圳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广纳院电气工程多媒体内容制作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拟证明新承揽人的合同履行期在2020年12月28日前。该份合同上深圳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约时间记载为“2020年12月22日。”4.实景完工照片,拟证明月亮湾公司仅使用展陈内容策划、党建引领两个版块的文案。5.微信群2020年12月21日聊天内容,拟证明业主方催交多媒体工作成果和沙盘模型但骐域公司均未能提交,业主方对工作进度和成果均不满意;6.64个版本的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方案脚本,拟证明骐域公司在40天内仅完成了展陈内容策划,对于其他两部分工作没有完成。7.《广纳院展厅展示内容方案脚本》,拟证明2020年12月14日业主方在群内发出《1212广纳院展厅脚本方案v3.11》的内容;8.支付凭证,拟证明月亮湾公司向新承揽人支付部分费用。经质证,骐域公司意见如下:证据1和2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两份证据是涉案项目初始阶段经沟通而制定的相关的计划安排,但并非最终的进度要求。随着项目的推进开展,相关的进度也一直在发生变更和调整,直到最终双方签署合同,明确确定委托服务期限为骐域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4个日历天。证据3和证据8是月亮湾公司与案外人所签订,对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4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月亮湾公司已经确认直接引用了骐域公司所完成的展陈内容策划、党建引领两个板块的工作成果,而经我方进行比对,其他的工作成果也大部分是在骐域公司前期完成的工作基础上最后完成的。证据5没有提供手机载体,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证据6和7的真实性确认,恰恰可以证明骐域公司在整个合同服务的过程之中做了非常大量的工作。在这个过程当中月亮湾公司以及业主都在不断的对相关的方案内容提出调整,骐域公司也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了相关的调整,提供的这些方案脚本也是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前沟通确定的,并不能够反映出骐域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相关的服务工作。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骐域公司应当向月亮湾公司退还的款项金额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履行完毕于2020年12月,故本案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月亮湾公司称《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倒签,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月亮湾公司二审提交的《广纳院展示厅项目进展表》《12.12广纳院展厅内容进度安排清单》《微信群2020年12月21日聊天内容》,均不足以证实骐域公司对于项目成果交付时间在2020年12月28日清楚知晓。《广纳院展示厅项目进展表》《12.12广纳院展厅内容进度安排清单》虽然为真实,但该两份文件形成在先,对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当以形成在后的《委托服务合同》为准。此外,月亮湾公司称骐域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包括三部分,但骐域公司从2020年11月参与项目工作到解除合同,仅完成了展陈内容策划一个部分的工作内容。月亮湾公司在对骐域公司工作进度、工作质量严重不满意情况下,仍然于2020年12月17日与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但并无对月亮湾公司所称的工作完成时间即2020年12月28日作出明确约定,有违常理。因此,一审法院以《委托服务合同》记载内容确定骐域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月亮湾公司2020年12月23日向骐域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时,并无充分证据证实骐域公司存在预期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一审法院对于月亮湾公司在合同期内的违约事实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已作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月亮湾公司基于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事实,无权主动要求按照骐域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核算承揽费金额。月亮湾公司上诉所主张的应退款金额无据,其二审就此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骐域公司在月亮湾公司提出退款请求时并未拒绝,而是应允在已收款金额中予以适当返还。骐域公司同意以355711.55元作为双方结算工作量后的最终款项金额,应当恪守履行。骐域公司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未按该承诺支付款项并非其存在违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协商过程中月亮湾公司并不接受该结算款金额,骐域公司未予径行支付亦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骐域公司不应对此承担逾期退款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月亮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骐域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164288.45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5.91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月亮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70.14元,由上诉人广州骐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8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