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392号 申请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魏家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08659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以南、开发区北路以东(大明电器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9684249K。 申请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