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2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1: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086595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2:***,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现住高青县。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