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3837号
原告: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成和商务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何传利,董事长。
被告: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河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儒林集村。
法定代表人:吕志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