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执监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振兴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6873885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新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9616795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石桥乡石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7924623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26713492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荆山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6674729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悦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2172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33728736F。
法定代表人:耿启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淄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鲁03执恢119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9)鲁0323执119号。为便于该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舜天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将本案提级本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本院执行。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邢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