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3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大,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案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源民初字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