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源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富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