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淄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乡石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县双英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沂源茂源化纤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沂源县润丰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沂源县志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7970768.94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