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1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只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毓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西陌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西陌堂村。
负责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只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西陌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西陌堂村村民委员会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三队仓库)716002号、(拖拉机房)716004号、(西陌堂大队办公室)716007号、(大队条子组)716008号、(磨坊)716009号、(大队工厂)716010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