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只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6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216510027X6。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只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鲁0303民初304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所欠原告烟台市只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57402.5元,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前、2019年6月30日前、2019年7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15000元,共计45000元,剩余款项12402.5元,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不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烟台市只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所有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8020.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1年7月19日、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并已冻结农业银行帐户,实际冻结金额911.26元,未扣划,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5日止。
4、2021年8月16日本院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提供的电话均不可用,通过支付宝未找到可用电话。
6、2021年10月21日按判决书确定地址现场查找,查明被执行人不住此地,且房产已租赁他人居住,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7、2021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10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本案剩余执行款项5802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