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436号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