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3592号
原告:北京众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2号楼101三层385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众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众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众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