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346号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2QRT47,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MSD-G1座1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7589691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0422425826J,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剩余125元退还给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