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市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404号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MSD-G1座1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法定代表人:**,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