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2891号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MSD-G1座1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