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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图书馆、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355号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MSD-G1座1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图书馆(大连市古籍保护中心)、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智 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