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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7912号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55号文化中心4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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