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仁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1903号
原告:龙口市仁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KBB120
法定代表人:王道兴,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昆,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669301171Q。
法定代表人:于国东,任经理。
原告龙口市仁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龙口市仁合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口市仁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