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恢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5层563号。
法定代表人:乔昌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80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百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辉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赵永安,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林大宇,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林大天,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永安、林大宇、***、林大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7)鲁0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确定:一、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44599.72元(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8%计算为117111.11元,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4月5日,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共计为427488.61元。),并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算所欠款项的逾期利息;二、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用220000元;三、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永安、林大宇、***、林大天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各在壹亿元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永安、林大宇、***、林大天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月15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19年9月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张兴华。2019年10月8日,张兴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7)鲁0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街××号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具备可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赵永安、林大宇、***、林大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1月9日,本院委托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街××号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了沪申价房估[2021]DJ第0066号评估报告,估价对象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估总价值为49037978元。2022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21)鲁06执恢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上海凭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街××号,宗地号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9街坊10/16丘地块及地上房产(工业用地4891.10平方米、厂房7679.24平方米及附属设施)。2022年3月2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108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利欧聚合广告有限公司对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4月13日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
2021年10月27日、2022年6月8日,本院经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永安、林大宇、***、林大天在银行、证券机构、工商总局、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均无其他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林大天名下车辆两辆、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本案暂时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2年6月9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本金2000万元,利息544599.72元(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8%计算为117111.11元,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4月5日,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共计为427488.61元。),并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算所欠款项的逾期利息,律师费用22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6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林文江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