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172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80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施素云,经理。
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百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施素云,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5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