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异126号
申请人: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5层563号。
法定代表人:乔昌洪,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80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东,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施素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百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施素云,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2016)鲁06民初59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0)鲁06执7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2年2月13日以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转让标的:(2016)鲁06民初594号判决书及对应的(2020)鲁06执75号执行裁定书中甲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及从债权)。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乙方分别签字并盖章。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根据在2022年2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6)鲁06民初594号判决书及对应的(2020)鲁06执75号执行裁定书中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及从债权)已全部转让给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通知了全部债务人,并同意变更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22年2月22日,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国栋分别以编号为:125204051698、1252040504898、1252040493598的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生效判决书所载地址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均被退回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林大宇、施素云公告债权转让内容及通知向债权受让人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全部义务。
申请人随案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2022年3月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EMS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页等复印件,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具有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资格的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并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及相关的公告、通知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本案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20)鲁06执7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烟台瑞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06执7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王振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姝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