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047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880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杰,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刘六庄行政村6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成 小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洪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