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铭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铭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2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铭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铭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加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