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633号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洁,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元,由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