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196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平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3)**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驾驶的车牌号为FWY820小型轿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驾驶的车牌号为FWY820小型轿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理赔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