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民初5510号
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
法定代表人:王延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v>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