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1450号
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85939749B。
法定代表人:王延志,总经理。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总经理。
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原告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烟建集团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