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绿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1593号
原告:合肥绿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五金机电商贸城B区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LHBN4J。
法定代表人:花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绿宝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姗